《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依据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从事或者开办专题讲座、栏目、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实行审批制度。,以及综艺节目版权的买卖、交易代理等一系列活动。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理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4.广播电视台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及相关个人简历、销售业绩或相关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
5.办公室确认
二、未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私自制作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予以取缔,收缴其违法活动常用的工具、设备和综艺节目媒体,并处1万5元以上罚款。
制作、播放录像、赠送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内容的境外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制作、播放录像、赠送境外节目、上交综艺节目媒体的,处5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给予治安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广播电视台制作许可证概述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从事专题讲座、栏目、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综艺节目版权买卖、交易代理等活动的,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俗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书。电视节目由批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新闻广播、电视节目和省部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制作。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广播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含股份构成及资金来源证明,公司法人机构应提供公司全体股东名单及工商局盖章的股比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系统软件自动采集,数据信息不全由申请人提交)及简历复印件;
关键管理人员的简历、电台电视台销售业绩及相应专业(不少于3个)复印件,或参加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的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由系统软件自动采集,数据信息不全的由申请人提交);
办公场所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系统软件会自动采集,数据信息不全的需要申请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不需要,委托时提供);
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不需要,委托时应提供。系统自动采集,如果数据信息不完整,需要申请人提交)。